(2017)豫019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王张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王张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996号原告:刘江涛,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张彦,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江涛与被告王张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江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江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刘江涛负担。审 判 员 耿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靳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