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永辉与张荣兴、郭景莲承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辉,张荣兴,郭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毛永辉,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荣兴,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郭景莲,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辉与被执行人张荣兴、郭景莲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工程款7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8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