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智同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智同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11号原告: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64号六楼B座。法定代表人:张文贵。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智同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17层9号。法定代表人:肖一黎。被告:贵州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涛。原告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智同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42元,减半收取计28071元,由原告贵州省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