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新万通运业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73号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运城市新万通运业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被申请人:王坚,男。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坚驾驶的运城市新万通运业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所有的晋M5××晶马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雷洲、XXX自愿用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都东街28号交通征费稽查局运城分局家属院××房屋为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坚的驾驶运城市新万通运业有限公司新���分公司所有的晋M5××晶马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雷洲、XXX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都东街28号交通征费稽查局运城分局家属院××房屋。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晋中开发区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