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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云强与韦家忠、韦光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强,韦家忠,韦光祺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271号原告:马云强。委托代理人:黄芳,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家忠。被告:韦光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强与韦家忠、韦光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强撤回对被告韦家忠、韦光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马云强负担。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