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云强与韦家忠、韦光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强,韦家忠,韦光祺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271号原告:马云强。委托代理人:黄芳,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家忠。被告:韦光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强与韦家忠、韦光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强撤回对被告韦家忠、韦光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马云强负担。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