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邱志阳、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阳,宋金刚,李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邱志阳,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金刚,男,1963年117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华星,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邱志阳与被执行人宋金刚、李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执行员 范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