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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邱志阳、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阳,宋金刚,李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邱志阳,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金刚,男,1963年117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华星,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邱志阳与被执行人宋金刚、李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执行员  范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