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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兵与郑海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517号原告:魏兵,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郑海福,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魏兵与郑海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魏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魏兵负担。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