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兵与郑海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517号原告:魏兵,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郑海福,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魏兵与郑海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魏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魏兵负担。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