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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伍林、郑金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大道支行,伍林,郑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钱林,行长。被执行人伍林。被执行人郑金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伍林、郑金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大道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