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5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鲁富春、隰县金谷粮食收购有限公司、隰县亿昌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隰县金谷粮食收购有限公司,鲁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5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人:张巨山,总经理。被执行人:隰县金谷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富春,经理。被执行人:鲁富春,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隰县亿昌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景山,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鲁富春、隰县金谷粮食收购有限公司、隰县亿昌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艳燕审判员 师玲萍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