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维坤、齐京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坤,齐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坤,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光辉服装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齐京京,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光辉服装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坤、齐京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坤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期间被告人齐京京因下落不明被裁定中止审理。案现就被告人李维坤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维坤伙同齐京京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本市的光辉服装厂,招募工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2016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维坤借外出送货之机驾车逃离杭州以逃避支付2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02405元。2016年12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限定被告人李维坤于2016年12月22日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因被告人逾期未履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君临商务宾馆将被告人抓获。至今被告人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李维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维坤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维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维坤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杭州市江干区某处经营光辉服装厂,招募工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6日、17日,被告人李维坤收到货款至少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维坤借外出送货之机携款驾车逃离杭州,以逃避支付23名工人的工资。2016年12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限定被告人李维坤于2016年12月22日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因被告人逾期未履行,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至今,被告人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02405元。2016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君临商务宾馆将被告人抓获并扣押了款项人民币2007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被害人占某1的陈述,证明其与老婆龙英于2016年11月27日,是在杭州市的光辉服务厂工作的,是计件付钱。2016年12月16日应该是结帐付工资时间,因为老板说资金周转问题没办法付钱,要12月17日才能付工资。2016年12月17日,其与同事一直没有找到老板和老板娘,后发现老板房间里的东西都没了,就报警了。2、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明其与其公还有弟弟和弟媳是2016年10月份来光辉服装厂工作的。2016年12月16日,老板对其与员工说钱还没有到位,要17日才能发,到了17日。下午14时左右老板还让我们厂里的人送了一趟货。后来老板的电话就没人接了,老板的亲戚房间里的东西和行李都不见了。后大家一起报警。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5日其与老婆董某1开始在光辉服装厂干活。12月16日老板说资金没有到位,要晚一天发工资。17日在单位上班的时候一直没有看见老板及老板娘,晚上18时电话已经没人接了,房间里的东西也都搬走了,于是就报警了。4、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6年11月2日开始在光辉服装厂上班,是计件付工资的。12月16日老板因资金问题承诺在17日发放工资。到了12月17日,老板与老板娘一直没有在厂里出现,后其与员工去老板的房间,发现老板、老板娘及老板几个亲戚房间里的东西全部拿走了,故报警。5、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其系光辉服饰厂做车工的,按件计发工资。2016年12月16日是发放工资的日期,老板说货款不够发工资。到了17日下午,其就没有看到老板了,去了老板住的地方,发现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老板电话也联系不上了。6、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其是2016年9月16日到光辉服装厂工作的,其是负责给服装厂的员工做中饭和午饭以及打扫车间卫生,每月2500元。2016年12月17日16时左右,其一直没有看到老板娘买菜,由于其感冒就回家了,到了晚上20时30分左右,其听服装厂的老板跑掉了没有工资了。服装厂从11月开始就有欠薪了。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在本市江干区的光辉服装厂上班。2016年12月16日其向老板要工资,老板说17日晚上再发。17日下午15时左右,老板电话给其让其去送货。其于17时左右回到厂里,发现老板、老板娘及亲戚都不在厂里了,住的地方的东西都拿走了。之后老板的手机也关机了,后有员工打电话报警了。8、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证明其系在光辉服饰厂里做车工的。2016年12月16日是发工资的时间,老板说因为货款没有到账所以要晚一天发。到了17日下午15时,老板让其与陈某1去送货,送货回到厂里已经找不到老板与老板娘了,房间的东西也都搬走了,手机也没有人接了。其知道老板刚从环北市场结了20余万货款,从淘宝结了15万货款。9、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6年10月23日到光辉服装厂上班,按件计付,工资是每个月的16日发的。到了12月16日晚上,老板说第二天再发工资。到了17日晚上,其就联系不上老板了。员工发现老板、老板娘及亲戚都不见了,房间里的东西也都没了,后有员工报了警。厂里一共欠了其一个半月的工资。服装厂衣服加工方面由老板娘联系,老板一般在外面接业务。10、被害人产某的陈述,证明其与陈某2是2016年10月30日在光辉服装厂干活的。厂里发工资是每个月的16日。12月16日的时候,老板说第二天发工资。17日下午16、17时左右,其他员工说老板、老板娘及以亲戚都不见了,东西也没了,同时也联系不上老板和老板娘,之后就有员工报警了。1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其是2016年10月30日到光辉服装厂工作的。2016年12月17日傍晚17时,其与员工找老板拿工资,发现老板及老板娘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后有人报警。12、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明其与其老婆占某2是2016年11月26日开始在光辉服装厂上班的。2016年12月16日本应是发工资的日子,但老板说要晚一天发工资,到了17日,老板也找不到了,电话也没人接,房间里的东西也搬走了。13、被害人占某2的陈述,证明其与其老公吴某2是2016年11月26日开始在光辉服装厂上班的。12月16日晚上,老板说17号发工资。到了17号下午14时,老板来车间登记每个人的工资情况。到了晚饭的时候,有员工发现老板、老板娘及亲戚都不见了,而且房间内的东西都没了,且也联系不到老板及老板娘,后有员工报警。14、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其是2014年到光辉服装厂上班的,是按件计付,并押半个月。本来每个月的16日是发工资的日子,12月17日中行的时候老板在统计员工工资,下午15时,老板的妹夫接到老板电话后,就把行李准备打包好开车走了,另外老板的老乡和表侄也离开了。到了晚上20时左右,有人报警15、被害人董某3的陈述,证明其与老婆程海霞都在光辉服装厂上班的。2016年12月16日上午,老板说工资第二天再发。到了第二天上午,老板来统计工人工资,到了下午四五点,就找不到老板了,员工们去老板的房间查看,看到老板及几个亲戚的行李都不见了。16、同案犯齐京京的供述,证明其与李维坤大概是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开始经营光辉服装厂的,主要是做女装加工。之前是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的。2016年12月17日下午1、2点,李维坤与其说一起送点货,其与李维坤一起送货去了,在路上,李维坤对其说工资发不出了,要和其一起逃离服装厂。其与李维坤只发了李维坤亲戚的工资,其他工人的工资均未发。1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被告人李维坤农业银行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2×××12、62×××78;调取齐京京二张农业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4、62×××74。及四张卡内的交易金额及余额。2016年12月16日通过支付宝收到10万元,2017年12月17日又收到5万元。后被转账后提走。1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在齐京京的银行卡余额20075元余额已进行扣押。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本清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维坤、齐京京拖欠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024505元、服装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及部分被害人不愿作笔录的情况。2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书、关于无证服装加工厂负责人李维坤欠薪逃逸案的调查报、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3名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员工提交的工资表、投诉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经营者李维坤的身份信息、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送达证明、证明、手机通知短信,证明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9日接到投诉称被告人李维坤无证服装加工工厂拖欠工人工资,于2016年12月20日在李维坤的经营场所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被告人于2016年12月22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因李维坤逾期未履行,遂于2016年12月23日将全部材料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2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维坤的被动归案情况。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维坤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李维坤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杭州市开设光辉服装厂,主要是做成品衣。2016年12月16日、17日其从客户处结到了15万元的加工费,但因为尚不够支付工人的工资,故其叫齐京京与其一起外出送货,借此机会逃离至江苏苏州张家港。对员工帐本上的数额是认可的,除了石四喜的一个月是3500,一个半月计,不应该为8000元。15万元还了亲戚债七八万,支付亲戚工资46000,余下的在卡里。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坤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维坤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维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维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款项人民币20075元由扣押单位先行支付被拖欠的员工工资,不足部分继续责令被告人李维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新霞人民陪审员 周福来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理?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