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亚滨与吕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滨,吕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滨,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本孝,男,1969年1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李亚滨与被执行人吕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11000元(诉讼费76元、执行费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本孝有疾病在身,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