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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亚滨与吕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滨,吕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滨,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本孝,男,1969年1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李亚滨与被执行人吕本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11000元(诉讼费76元、执行费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本孝有疾病在身,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