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严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60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严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翠香,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规化,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22日00时12分许,被告人严某醉酒驾驶车架号为0XXXXX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民塘路与留仙大道交界处路口,与孙程龙驾驶粤BHX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严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严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严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