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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711王俊与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11号原告:王俊,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包珍,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对被告包珍的起诉。案件受��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