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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震山与梁小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震山,梁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谭震山,男性,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梁小丽,女性,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农安县。周东明,男性,1979年1月7日出生,住农安县。周东山,男性,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震山与被执行人梁小丽、周东明、周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东明于2017年7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谭震山10000元,(已付),余款于每个月的月末前给付2000元,直至本院(2016)吉01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服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谭震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2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梁小丽、周东明、周东山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周东明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谭震山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