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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闫娟文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3执5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钦松,男,汉族,1980年1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彭海琼,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黄钦松与彭海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彭海琼的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海琼的银行存款217元,并予以冻结,但由于申请执行人黄钦松认为此金额太少,同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海琼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发军审判员  何华林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