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柱、余友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国柱,余友娣,强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41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国柱,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被申请人:余友娣,女,1969年12月1日生,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强小新,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国柱、余友娣、强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国柱、余友娣、强小新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