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祥忠、冯景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忠,冯景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忠。被执行人:冯景申。本院在执行王祥忠与冯景申借款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6日恢复执。经查询,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查封无价值的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信息;对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冯景申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郭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