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刘广惠、周玮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刘广惠,周玮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502号原告:张春燕,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刘广惠,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周玮玮,女,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诉被告刘广惠、周玮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春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惠、周玮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