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连美丽与张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美丽,张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1号原告:连美丽,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广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连美丽诉被告张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连美丽于2017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美丽撤回对被告张广兴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