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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连美丽与张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美丽,张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71号原告:连美丽,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广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连美丽诉被告张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连美丽于2017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美丽撤回对被告张广兴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