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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欣彦与张卫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欣彦,张立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244号原告:袁欣彦,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立卫,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袁欣彦与被告张立卫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欣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欣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于2011年至2015年为其收拾铁西村卫生院,共计工资为65000元,后于2016年3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6年年底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超,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一拖再拖,拒不给付,现原告无奈,故诉至来院。张立卫未出庭,无答辩意见。在庭前询问中,张立卫称袁欣彦诉其欠款一事属实。经审理查明:张立卫于2016年3月20日为袁欣彦出具欠条,金额为650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年底。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袁欣彦提供的证据及张立卫的陈述,可���认定原、被告之间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为65000万元。袁欣彦要求张立卫给付欠款利息,因二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立卫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给袁欣彦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〇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袁欣彦款6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张立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