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75号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45-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昌,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珍。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湖北康佰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