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辰和国际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辰和国际礼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82号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仇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宁。被告:青岛辰和国际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表人:陈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辰和国际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秀德书 记 员 余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