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庄、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庄,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90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杰,旺村信用社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建,旺村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学庄,男,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学庄、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4.13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钰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