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州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032号原告: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玉,总经理。被告:青州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沙作斌,负责人。原告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上海荷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