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建华、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华,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锡年。上诉人何建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何建华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都在佛山市顺德区,项目协商也在佛山市顺德区,且款项的支付和收取也都是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争议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何建华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5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