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明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滕明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583号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48号银峰国际商业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陈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公司员工。被告:滕明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明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明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明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伊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