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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萍与陈久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萍,陈久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26号申请人邹萍,女,汉,1982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担保人雷横,男,汉,1974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陈久明,男,汉,1973年4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邹萍与被申请人陈久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萍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久明在重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雷横自愿用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萍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久明在重庆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