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萍与陈久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萍,陈久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26号申请人邹萍,女,汉,1982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担保人雷横,男,汉,1974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陈久明,男,汉,1973年4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邹萍与被申请人陈久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邹萍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久明在重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雷横自愿用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萍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久明在重庆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