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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与大连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大连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2行初17号原告: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邹积岩,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胜利,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司法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延珉,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宁建华,该局行政审批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颢燃,该局政策法规处职员。原告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大连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辽0202行初23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法定期间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2行终33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