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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四生与刘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生,刘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07号原告黄四生,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刘秋平,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生诉被告刘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四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黄四生承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梁永成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