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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监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宫华、杨启业、赵金山、刘义富、芦斌等五人诉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答复意见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华,杨启业,赵金山,刘义富,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宫华,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启业,男,193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金山,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义富,男,193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魏志军,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芦斌,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再审申请人宫华、杨启业、赵金山、刘义富、芦斌等五人因诉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宫华等五人申请再申称:朝阳北方机械厂的1000多名退休职工,在企业改制之后,从2005年起遭受歧视,法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被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克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反复投诉,合法诉求都没得到支持。请求撤销朝阳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判令朝阳市人社局终结非法歧视和克扣医疗保险的行为,让再审申请人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因为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多年来一直在上访,2013年12月28朝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该答复的内容只是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答复本身并未对再审申请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未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信访答复,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关于朝阳市政府对此答复作出的的复议决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不是被告,复议决定也不纳入审查范围,而且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里面也不包括审查复议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华、杨启业、赵金山、刘义富、芦斌等五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曹丽华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