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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磊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新余市建发物流有限公司,刘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2行初13号原告李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陈金敢、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保宏、陈新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科员,特别代理。第三人新余市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新水,经理。第三人刘赛林,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李磊不服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第三人新余市建发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赛林行政命令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敢、沈岚敏,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黄保宏、陈新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年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甫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人民陪审员  蔡雪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滢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