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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7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宝生与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生,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66号之四原告:田宝生,男,汉族。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30797458XB。原告田宝生与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宝生以其与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田宝生撤回起诉。二、解除对高桂芳所有的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541**号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田宝生承担。审 判 长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