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超与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02号原告:杨超,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兵,经理。原告杨超诉被告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喻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