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1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超与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02号原告:杨超,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兵,经理。原告杨超诉被告自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喻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