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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玛力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玛力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元,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玛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奕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起伟,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后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玛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力公司)、李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威玛力公司、李晓刚是否已经以货抵债,清偿了全部货款。一审中李晓刚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电话录音光盘、录像光盘、《抵扣货款清单》为证。后羿公司庭审中对于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庭后发表补充质证意见,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但认为双方未就“以货抵债达成一致”。根据上述电话录音和录像光盘,本案虽然可以确认双方有协商如何还款的过程,以及确认后羿公司派人拉走货物以冲抵货款的事实,但无法确认该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冲抵多少货款的事实,而该事实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判决对此未予以查明就直接认定已冲抵全部货款确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林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