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钱万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万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57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万智,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20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万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万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万智于2017年3、4月份,多次进入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九鼎毓秀小区,将被害人林某放在电梯口处准备安装的锌钢质窗户护栏盗走29个。经鉴定,被盗窗户护栏价值共计3718元。案发后,被盗的29个窗户护栏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钱万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钱万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万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钱万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监控截图及监控说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钱万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视听资料:搜查照片、物证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万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钱万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万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