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文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文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17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李甲,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胡晓燕,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马文帅,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李甲、胡晓燕与被申请人马文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胡晓燕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胡晓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胡晓燕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二、解除对××胡晓燕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马文帅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亓东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