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八岔路镇人民政府、马龙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八岔路镇人民政府,马龙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219号申请人:临清市八岔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法定代表人:勾建党,镇长。被申请人:马龙善,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住临清市。申请人临清市八岔路镇人民政府诉被申请人马龙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396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闫宝辉、王之国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鲁P×××××雅阁、鲁P×××××五菱)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清市八岔路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龙善40461元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