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瑶与丁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丁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69号原告吴瑶,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清,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系原告吴瑶父亲。被告丁华斌,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金溪县,原告吴瑶诉被告丁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吴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瑶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