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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瑶与丁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丁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69号原告吴瑶,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清,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系原告吴瑶父亲。被告丁华斌,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金溪县,原告吴瑶诉被告丁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吴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瑶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