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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颜惟兴申请周玉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2017)赣0121执保149号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颜惟兴申请周玉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申请人以周玉花在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路支行的62×××77的账户无存款而要求不冻结,未查封颜志伟的赣A×××××号小汽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