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颜惟兴申请周玉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2017)赣0121执保149号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颜惟兴申请周玉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申请人以周玉花在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路支行的62×××77的账户无存款而要求不冻结,未查封颜志伟的赣A×××××号小汽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