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杰与葛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杰,葛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090号原告:金杰,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告:葛航生,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金杰与被告葛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航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航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杰撤回对被告葛航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金杰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