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程守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7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守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守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15时2分许,被告人程守伟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金华市区秋滨街道唐宅村出发,由始丰路行驶至金星街,再由金星街行驶至海棠西路,沿海棠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海棠西路与仙华街交叉口时与郑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报警。民警处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程守伟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对程守伟进行口腔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被告人程守伟称自己叫程某,并以该自报名在酒精呼气检测单上签名。之后民警将程守伟带至医院抽血。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守伟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之后,被告人程守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守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事后程守伟赔偿了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酒精呼气及提取血样照片,光盘及制作说明,驾驶证信息,违法记录查询,调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程守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守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守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小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洪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