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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5838170.47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成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