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余英申请执行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英,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余英,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旧营乡新寨背阴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97983671Q。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余英申请执行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英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英货款307470元,并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47%计算支付2016年7月25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4512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程力威牌汽车,有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北京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程力威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黔桂华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北京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