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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韩新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韩新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18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召桦,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韩新岗,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韩新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如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