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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树坤与王亨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树坤,王亨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树坤,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亨利,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姜树坤因与被上诉人王亨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树坤于2017年7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树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树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姜树坤负担,退回上诉人姜树坤9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凤环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印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