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树坤与王亨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树坤,王亨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树坤,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亨利,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姜树坤因与被上诉人王亨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树坤于2017年7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树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树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姜树坤负担,退回上诉人姜树坤9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凤环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印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