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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波,刘倩,马振厚,孟秀贞,山东天德堂阿胶有限公司,李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1182-5,住所地东平县汇河街御景苑9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碧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波,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刘倩,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马振厚,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孟秀贞,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天德堂阿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33771-9,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涛。被执行人:李兴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平阴县。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波、刘倩、马振厚、孟秀贞、山东天德堂阿胶有限公司、李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波、刘倩、马振厚、孟秀贞、山东天德堂阿胶有限公司、李兴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审判员  桑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