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保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正勇、吴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勇,吴建春,杨淑萍,黄维生,刘亚新,周香清,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保36号之二申请人徐正勇,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吴建春,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杨淑萍,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黄维生,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刘亚新,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周香清,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散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迪。申请人徐正勇与被执行人吴建春、杨淑萍、黄维生、刘亚新、周香清、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12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本院已向案外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了该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879000元,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6)鄂112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正勇与吴建春、杨淑萍、黄维生、刘亚新、周香清、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123民初98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