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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767号原告: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五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朝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腊,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卡拉巴德市东方工业园区,西安代表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D座13层。法定代表人:王九龙。被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5栋3单元15层1502室。法定代表人:鲁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9元,减半收取3054.5元,由原告西安秦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