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莉莉、叶海兵等与胡爱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莉莉,叶海兵,胡爱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郑莉莉,女,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叶海兵,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胡爱蓉,女,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莉莉、叶海兵诉被告胡爱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莉莉、叶海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莉莉、叶海兵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莉莉、叶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莉莉、叶海兵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