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8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94010-8。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